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