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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测

第九条 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在实施业务系统检测前,应作如下准备: 第十条 检测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检测规范,真实反映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业务系统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状况,保证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业务系统符合国家信息… 第十一条 业务系统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于检测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提交正式的检测报告(一式四份)。 第十三条 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认证机构,并申请认证。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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