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