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