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备案档案并加强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