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