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