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