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