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