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 第九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