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 第九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