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八条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