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七条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监测,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将市场供求和价格的监测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场价格有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做出预警。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