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已经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事项商签双边协定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获取本办法规定的信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