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附件: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附件: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