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