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