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