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项目建档、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