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