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