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二节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节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监控机制,获取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工作需… 第十一条 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见附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