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八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