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