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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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