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填报或提交的资料与同一报告责任人以前已经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或提交的资料相同的,该同一报告责任人可免予重复填报或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