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已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者虽已提出审批申请但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未做出或未被视同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报告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