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条 在审查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或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决定暂不退税,或者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暂不享受或执行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将处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