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提请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的,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可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