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以认缴、实缴等方式与他人新设参股企业,或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的,且达到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以认缴、实缴等方式与他人新设参股企业,或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的,且达到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