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审核工作;

未按审核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发现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全国股转系统定位或者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未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不及时;

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审核工作的检查监督,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