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年) 4.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三、 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年) (二) 4.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三、 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二) 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一)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