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