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