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七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