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定向发行股份、将境内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数合并计算,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