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