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