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