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四十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四十五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