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四十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