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