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明确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指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挂牌公司指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基础层挂牌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不设立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