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应包括:

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如有);

公司章程及其修订情况的说明;

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

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