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证券公司加盖公章。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证券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