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资信评级机构(如有);
优先股登记机构;
担保人(如有);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资信评级机构(如有);
优先股登记机构;
担保人(如有);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