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申请人应重点披露本次发行优先股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净资产(净资本)、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以资产认购优先股的行为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
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税务影响;
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公司还需披露本次发行对其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及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