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附生效条件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认购价格、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违约责任条款;

优先股股东参与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相关约定;

优先股回购的相关约定;

优先股股东表决权限制与恢复的约定;

其他与定向发行相关的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

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如有);

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