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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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